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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推荐 | 汉语法学第一部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评注——《合同法评注选》

燕大元照 2022-03-20



今天我们在这里为中国法律评注播种,相信未来当它长成参天大树的时候,我们在场的各位都可以自豪地说,我见证了这个时刻。


—辛正郁




民法评注流水账(代序)

朱庆育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01.


学德语之前,不知评注为何物;去德国之前,不知评注有何用。


世事难料,如今十年过去,德语离我越来越远,评注的泥沼却越陷越深,无论怎么拽自己的头发,都出不来。


2009年5月,我结束德国一年访学回国。半吊子德国法的兴奋还没消退,冒冒失失向当时所在的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研究所建议,集法大民法之力撰写评注。


现在想想,当初对评注的功能及写法均无半点体会,既有学说、立法及司法亦远未成熟,所幸没有贸然启动,否则是否有益,还真不敢断言。


唯一的遗憾是,当时曾译出一条帕兰特评注供同事参考,如今译文四寻不见,恐怕是佚失了。


就这样,第一次与评注相遇,以H&G的方式匆匆打了个照面。等到旧话重提,已在四年之后。


2013年8月,黄卉教授组织第三届德中法律论坛,会议地点在德国柏林自由大学,我有幸忝列其中。会议最后一个环节是关于法典评注的圆桌论坛,可惜因为身体不适,我未能出席恭聆与会高论。


不过,在此前后,与黄卉教授、张谷教授及张双根教授几位会议发起人通过邮件数次讨论评注事宜。我的基本看法是,在对民法基本概念作出系统梳理之前,评注不宜先行。


接着又是两年过去。在此期间,我离开求学十年任教十二年的母校中国政法大学,南下转赴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2015年12月,在金可可教授与李秀清教授的支持下,第四届德中法律论坛在华东政法大学召开,主题是民法评注。


筹备期间,组织者设想,如果提交几篇评注样本,供会议讨论并请德国教授现场指导,应该可收对症下药之效。我受命撰写其中一篇。


接到指派后,我以“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为对象,写出一万多字,勉强凑成一篇“简明评注”,提交会议。为方便德国教授指导,又特别约请纪海龙教授将全文译为德文。


也许是因为语言障碍,也许再加上对中国法律及法律环境的隔膜,坦率地说,个人感觉,德国教授的指导似乎帮助不大。


也正是在这次会议上,我意识到,指望依赖德国或某国教授的指导,让自己学会写作本国评注,几无可能。真正有效的学习,是通过阅读其评注作品,揣摩写法并践行之。


这次会议名为第一期“中德民法评注会议”,组织者陈意甚高,气氛则略显悲壮,颇有点誓师大会的意思。


会议第一天晚上,黄卉、张谷、张双根、田士永、纪海龙与孙维飞诸教授聚集在我酒店房间,谈论评注前景与工作规划。彼此意见不一,激烈争论持续到第二天凌晨两三点。


虽然所有人都高度认可评注的意义,但下一步该怎么走、为评注应该付出什么,争论到最后,仍未能抵挡倦意的袭击。


会议第二天,最后一个环节是“评注的海外经验及本土化”。会议组织者抬爱,环节开始前,临时决定让我也上台续貂谈谈感受。


我不知道该说什么,就简单结合前一天晚上的争论,讲了个胡适的故事。胡适很重视自传的史料价值,见人就劝,但收效甚微。屡屡碰壁后,胡适决定拿自己开刀,于是有了「四十自述」。


我说,评注已经谈论很多,当然还可以继续谈论下去,但如果认为这是值得为之付出的,与其劝说别人,不如效法胡适,拿自己开刀。


但我其实对评注写作依然心存疑虑。疑虑不仅来自于学术、立法与司法现状,还来自于一个非常重要的外部环境。


在德国,评注是学者最引以为傲的成就之一,无论学术地位多高,均以参与评注撰写为荣,罕有例外,或者说,高质量的评注本就是铸造学术声望的途径之一。


不仅德国,荷兰法学家海塞林克告诉我们:



对于很多欧洲国家的私法学者而言,最为典型和最能获得学术声名的活动就是为法律(法典)的某一部分撰写评注。



受欧洲法律文化影响的亚洲国家亦是如此。


2013年2月,我随王卫国教授到韩国全北大学法学院学术交流。参观法学院图书馆时,东道主特意隆重其事地介绍他们的民法典评注,还不忘强调一句:东亚国家,只有日本和韩国拥有民法典评注。


这句话也可以换一种表述:东亚国家,只有中国、朝鲜与蒙古没有民法(典)评注。


中国的学术环境有所不同。


受制于学术评价机制,如果无法发表于C刊,无法转换成评比升等所需的量化成果,无论该项研究有多大意义,也很难期望有多少人愿意为之用心投入,况且评注需要的是团队合作与持久投入,又况且评注写作的难度,至少在初始阶段,比一般的学术论文高出何止一倍。


誓师容易实施难。会议结束后,直觉告诉我,至此为止,评注话题大概又可盖印封存了。直到高圣平教授给我打了一个电话。


▲ 以法律适用为中心,精选“合同法”16个条文,全景呈现了该条文的立法、学说与判例现状




02.


会议结束不到一个月,圣平电话约我那篇评注稿。我当然乐意之极。交谈中,圣平表示,愿在「法学家」杂志开辟“评注”专栏,每期刊登一到两篇评注文章,希望我来负责组稿。


这一提议无异于雪中送炭,山穷水尽的评注一下变得柳暗花明。我虽然对组稿的难度有所预感,但还是应承下来。


这以后的一个多月,我一边修改评注稿,一边物色人选邀请作者。


评注稿修改后纯字数大约三万字,发表在「法学家」2016年第3期。专栏这就算开张了。因为是第一篇,我用脚注稍微作了个简单说明。


不过,脚注里提到的“中国民法评注工作小组”其实并不存在,当时自作主张来这么一笔,是幻想着自己是这个神秘小组的一员,也显得背后有组织的支持。


既称专栏,连续性是题中之义。可是,时间仓促,作者明显准备不足。第3期刚开张,第4期马上就要断稿。


所幸吴香香教授对于“物权法”第245条有长期积累,亦对评注多有关注,手头又正好有一篇文稿接近完成,于是紧急改写,发表于第4期。燃眉之急暂时纾解。


也只是暂时纾解而已,稿件依然未能续上。


圣平决定,一边完成之前的专题策划,一边等待稿件。2016年第5、第6两期,未再刊登评注文章。


在此期间,贺剑教授与王洪亮教授先后赐稿。因为这两篇稿件,“评注”专栏于2017年第1期得以重装上阵,其他作者亦获得较为从容的写作时间。


此后,虽然又出现数次预警,但总算有惊无险,稿源未再中断。


2017年初,黄卉教授曾组织一次法律评注四人谈,问及为「法学家」组稿的一些基本情况。偷一下懒,照录我的回答如下:



目前组稿的基本方策,就像刚刚说过的,约请业有专攻的学者评注自己擅长的条文。我约作者或者作者跟我联系的时候,都是请作者自己选择条文。我所做的,只是选择学术能力和治学态度可信赖并且便于合作的作者,请他们自行确定撰写条文及完成时间,然后就是厚着脸皮催稿。剩下的事情,都交给作者自己把握。


所有人都是评注新手,还不足以形成固定成熟的写法。我算是先吃了一口螃蟹,又负有组稿之责,所以审稿的时候会针对不同情况提出修改意见。但总的来说,不同作者的评注还是保留了作者自己的规范理解和写作风格。尤其是,我审稿的时候,基本上不会要求作者改变观点,顶多会以假设反驳的形式提请作者完善论证。


我想,特别是在前期摸索阶段,如果作者学术能力和治学态度都是可信赖的,在写作方面放开一些,对于积累写作经验也许会有集思广益的效应。同时,一篇一篇用心写就的评注能成规模的话,可以为后续写作提供学习反思文本,从而推动评注写作趋向成熟。


当然我这种处理也会有问题,最严重的可能就是,如果作者之间观点相去甚远,会为将来形成一部体系化的统一评注埋下隐患。要真有那么一天,作者恐怕还得再次遴选。



评注文本以“合同法”为主。这是考虑到“合同法”已施行日久,学说资料和司法判例相对比较丰富,而且合同法是最有可能超越国界形成统一规则的领域,因而比较法资料用起来也更方便。


到现在为止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的写作计划中,只有一篇是“物权法”的评注文章,那是因为着急用稿,当时又没有合适的“合同法”评注文章可用。


至于作者的构成,不局限于德国背景。许多作者包括有留学经历的作者其实不好简单归入什么背景。就目前约请的情况来看,有留德经历的当然是多数,不过也有部分拥有意大利、法国背景或对英美法熟悉或干脆没有留学经历的作者。


随着撰写的深入,作者群还需要慢慢扩大。总的来说,任何有兴趣愿用心投入的同仁都在欢迎之列,不会因为背景问题遭到排斥。


我想,德国虽然能提供最具可借鉴性的评注经验,但其他法典法国家乃至英美国家都不乏评注或类评注经验,没必要自我设限。况且,我们应该不想事实上也不可能跟着某国经验亦步亦趋,最终还是要形成我们自己的评注经验与写法。


组稿时,圣平和我的工作模式是,我负责约稿、催稿、审稿,圣平负责安排发表。三年来,圣平给我最大的自由以约请作者,给我最大的信任以控制稿件质量,亦给我最稳定的支持以发表评注作品。彼此合作可称默契而富有成效。


截至2019年第3期,共有十六名作者在「法学家」评注专栏发表十七篇评注,除一篇“物权法”外,其余均为“合同法”。


十六名作者按照发表先后,分别是朱庆育、吴香香(两篇)、贺剑、王洪亮、庄加园、纪海龙、姚明斌、杨芳、孙维飞、肖俊、金晶、杨代雄、翟远见、贺栩栩、徐涤宇与叶名怡。


其中,徐涤宇教授尤其让我感动。涤宇担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事务繁多,百忙之中仍不忘赐稿一篇,而且甫一出手,便是典范。


包括已排期作品,三年二十篇评注,规模初具,零敲碎打的摸索应该可以告一段落。但如何进入下一阶段,我完全没有概念,直到接到另外一个电话。



▲ 集萃国内民法学领域16位杰出中青年学者,最大程度保留了作者自身对规范的理解与写作风格,




03.


2019年1月,我入职南京大学法学院。与此同时,院长叶金强教授为我向校方申请设立法典评注研究中心。


3月27日晚上,正郁打来电话,商量为天同律师事务所授课事宜。接通电话的那一刻,彼此应该都没有意识到,接下来的通话,将为评注揭开新的一页。


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辛正郁曾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二十余年,近二十份裁判入选最高法院公报案例,有丰富的司法解释起草经验,对法律概念与规范适用的准确性有着近乎偏执的讲究。


志趣相投者,三言两语即可同行。电话中,与正郁聊到法律人专业素养及法律人共同体。我告知正郁,南大即将成立法典评注研究中心,想寻求若干合作者,共同推进评注事业。正郁当即表示,评注正是天同的关注重点,有可能的话,希望独家合作。


微信公众号“天同诉讼圈”的“民商辛说”栏目经常第一时间推送「法学家」刊载的评注作品,关注不可谓不密切,不过,在合作问题上,正郁态度如此干脆,还是多少有点出乎我的意料。接下来的合作商谈,顺利得同样出乎我的意料。


4月彼此都忙,也需要时间对合作事宜作一冷静评估,遂约正郁5月从美国回来面叙。5月13日,我依约到天同北京总部拜会正郁,言犹未尽,又约改日南京再谈。


6月1日,南大法学院院长叶金强教授、书记王丽娟研究员、院长助理杨阳教授与我,拜访天同南京分所,承正郁与天同首席合伙人蒋勇主任、天同创始合伙人暨南京分所王峰主任、合伙人曹文衔博士及天同南京同仁热情接待,宾主尽兴。


6月17日下午,“南京大学法典评注研究基金”签约仪式正式举行。正郁代表天同致辞。致辞的最后,正郁说:



今天我们在这里为中国法律评注播种,相信未来当它长成参天大树的时候,我们在场的各位都可以自豪地说,我见证了这个时刻。



听到这句话,我突然感觉一股豪气充溢胸腔。随即,是加倍的不安。因为,我又突然想起十几天前正郁的另一句话:“我下半辈子的学术寄托,就在评注上了。”


我会辜负这个时刻吗?



▲ 借鉴德意等国大型法典评注经验,引进段码编排方式,便于查阅与引用




04.


十余年的教学生涯里,我总要重复一句话——“通过教义法学,超越教义法学”。


个人研究旨趣,其实更心仪“超越教义法学”,也经常误以为,自己算是已经“通过”教义法学。


但正如贺剑教授一篇开创性文章的标题所示,评注是“法教义学的巅峰”。登上峰顶之前,一切“超越”之论,都是炎炎大话。


黄卉教授在那次四人谈里问我:尽管觉得条件不成熟,为何却在帮助「法学家」组织“评注”专栏?我说:这确实是个矛盾,如果非要解释,也许可以说,“这大概首先是因为评注确实太有意义,同时当然也不排除事功诱惑”。


直到今天,我依然认为,中国法典评注所需条件尚未成熟,或者更准确地说,之前被当作模板的德式评注所需条件尚未成熟。


德式评注的基本功能,在于概览、收集、整合与梳理。与之相应,评注撰写的戒律之一是,尽量避免撰写者的个人评价,尽量淡化批判色彩。


这种评注,当然须以立法、学术与司法俱臻成熟为前提。以此为标准,悲观一点说,我们的评注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恐怕都看不到条件成熟的希望。


不过,我们对于评注的期待,也许无妨稍作调整:



立法质量不高,也许恰恰可以通过直面实证法条,以技术性解释力求化解其错讹混乱,并为之后修法提供可参考方案。


学术质量不高,也许恰恰可以通过直面法律解释,作真实有效的学术对话,从而推动通说之形成。


裁判质量不高,也许恰恰可以通过直面裁判案例,拆除理论与实务的藩篱,探索裁判质量提升的可行路径。



法律共同体尚未形成,将立法、学术与司法熔于一炉的评注,也许恰恰适于架设交流平台,反促法律人思维相互趋近。


……


语境不同,功能不必一致。当德国学者以描述性评注观念指导中国评注时,也许他们从未想过,二者会有如此的不同。只不过,无论功能如何不同,无法回避的都是,评注有其基本的写法要求,不可逾越。


为「法学家」组稿以来,尤其是“民法总则”颁行后,不时有同仁建议,鉴于目前尚不具备撰写大型评注的能力与条件,不如由简入繁,先行出版简明评注。我思之再三,还是决定“一意孤行”,以大型评注为工作目标。


其中最重要的一个考虑是,没有经过一招一式的细致拆解,写作者不太可能做到取舍有度,也不太可能做到言简义明,反倒是稍有不慎,简明评注即泯然于众,为当下流行的各类释义书所淹没。


况且,由简入繁难,简明评注的写作经验恐怕难以撑起大型评注。相反,若是具备驾驭大型评注之能力,由繁入简处理简明评注,则游刃有余。「法学家」以体制资源支持大型评注之试验,如此良机,焉有不加善用之理?


毕竟,至少就目前而言,撰写评注的目的,应该不在于出版第一部或第N部名为“评注”的释义书,而以探索评注写法为第一要义。在有能力写作最规范的评注之前,评注的各项功能设定都只是想象。






05.


所有的选择都意味着付出代价。


放弃简明评注,代价很可能是,穷极一生都无法完成一部体系性评注。我在作者群里说,目标是慕尼黑评注的规模。但其实我很清楚,这仅仅是美好的愿望而已。


法学研究讲究个性,须团队合作始克完成的项目,屈指可数。评注恰好是这屈指可数之一。很不巧,我也恰好是最不擅长组织团队的那种人。


此前虽然已为「法学家」组稿三年,亦先后邀集四十余位作者参与其中,但迄未形成任何意义上的团队。


三年来,我未为作者组织过一次评注会议,与作者的沟通,也以最简约的方式,通过微信、邮件及电话完成,而且绝大多数情况下,沟通仅限于每位作者自己的评注作品,甚至在各类学术会议或其他场合遇见作者,除了偶尔催催稿,几乎不会谈及评注。


如今,虽然成立法典评注研究中心,虽然「法学家」愿意继续支持,并且将来也许还会得到其他期刊的支持,虽然天同慷慨捐资,并许诺协助作者检索案例,但今后的合作能紧密到什么程度,作者愿意为之投入多少时间精力,我依然不敢预判。


而评注能走多远,又毫无疑问取决于每一位作者,以及每一位作者的合力。


零敲碎打阶段,每位作者完成自己择定条文即大功告成,既不必考虑其他作者立场观点,甚至亦不必关心所撰条文在规范体系中的坐标与脉络,每篇评注都是一篇独立的“论文”。


但如果下一步要进入体系评注阶段,作者之间、法条之间的协调融贯就不可或缺。这意味着,组织评注写作的难度将大大增加,作者时间精力的投入亦将大大增加。一旦作者兴趣转移,停止写作,评注就可能随时陷入停顿。


评注尤其是体系评注是否有其未来,我没有任何信心。不过,我相信功不唐捐。如果真有那么一天,评注无法继续,所留下的,未必仅仅是遗憾。


我相信,所有的付出都会留下印记,或者在纸上,或者在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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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节选自「合同法评注选」代序,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12月版。作者朱庆育,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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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评注选

朱庆育/主编    辛正郁/副主编    2019年12月版


法典评注集法律教义学之大成,系法典国家法律体系、法律学术与法律实务日臻成熟的标志。本书以法律适用为中心,将学说、判例、规范变迁与比较法熔于一炉,是汉语法学第一部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评注。


本书萃集国内民法学领域杰出中青年学者,选取“合同法”部分条文,借鉴德意等国大型法典评注并加以创新,既全景反映相应条文的立法、学说与判例现状,更在此基础上作出审慎反思,为民法典的体系化评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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